本报北京1月21日电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近日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,认真做好辖区内国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,做到一厂一策,分类指导,分类管理。
通知要求,对2000年底已经达标或依法关闭停产的企业,要加大现场监督力度,防止超标反弹或死灰复燃。对治污设施已经进入调试阶段的企业,要抓紧做好达标验收工作。对新的生产设施已经投产、被替代的老生产设施仍在生产并超标排污的,要依法关停,不允许其继续排污。对属于国家政策淘汰范围的企业,要坚决淘汰。通知提出,鉴于国家重点企业的历史原因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,对既不能按期达标又难以实施停产治理的国家重点企业,可根据治理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,定出企业达标计划,缓期达标。通知明确规定了申请缓期达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:属于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家国家重点企业;治理设施已经开工,资金已经落实,且技术可靠,采用了污染治理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等措施。缓期达标的期限,以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时间为限,原则上不超过2002年12月。